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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来源:web  时间:2018-03-20 12:15:55

  一、办理主体:

  企业

  二、办理条件:

  企业发生符合财税[2009]57号文、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条件的资产损失。

  三、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按规定提供。

  五、办理期限:

  1.属于分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2.属于市局审批的,60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六、办结告知方式 :

  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送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八、申请表式:

  《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银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债权性投资损失申请审核明细表(贷款损失除外)》、《贷款损失申请审核明细表》、《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申请审核明细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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