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3月1日起,广西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公司注销登记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其实就是让企业迅速轮回。现在南宁公司注册只需要三、四天时间,但注销公司流程依然比较复杂、耗时,以往公司注销,公司先要作出解散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再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然后再登报公告,登报期间再到国、地税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登报满45个工作日并清算完毕后,等拿到国、地税局出具的清算报告后再到登记机关窗口提交注销申请材料等一系列环节,前后需提交几十份书面材料,不仅耗时间、耗人力,成本也比较高,程序的繁琐会造成许多企业即使不运营,不重视、也不主动注销,就成了“僵尸”企业。
那么这么好的一个新政策,是每个企业都能享受吗?当然不是,有八类企业不适合该政策: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公司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公司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所以它并不是适用于任何企业。
根据国务院和工商总局部署,适用简易注销的四类企业类型是:
在全国范围内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四类企业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值得关注的还有一个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一个企业只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后,注销公司流程将大为简化:,不必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手续;但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只需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公示,无需再登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同时将启动异议制度,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示平台《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在“异议留言”栏目下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会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商事主体就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了。企业在公告期结束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部门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此外,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也将大幅减少,可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申请材料简化为申请书、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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