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种企业类型、两种情形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四种企业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二)两种情形: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简称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简称无债权债务)的。
注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一般注销或简易注销方式。
二、八种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完成简易注销的企业,还要经由商事登记机关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注销公告,公告限为45天。(这个公告有点像商标公告)
在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工商机关会根据利害人请求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企业的债务责任继续有效。
而且,不论以何原因,企业被终止简易注销的,下次不能再申请简易注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