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走入了大众是视野,重庆某公司起诉要求吴江某公司支付货款,但法院最终认定重庆某公司已经失去诉讼主体资格,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据我们公司了解: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重庆某公司已在立案前注销工商登记,意味着失去了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工商登记机关存档资料显示,重庆某公司的三个股东填写了“公司对外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也与起诉的事实相矛盾。
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重庆某公司的起诉。此结果可能让很多人意外,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登记,意味着公司生命的终结,类似于自然人死亡。注销登记后,公司就不再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那么,注销登记和公司关门、停产停业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长期以来,很多股东认为只要关门停业,公司就不存在了。
事实上,有限责任公司在出现营业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等情形后,股东还负有清算义务,股东有责任在清算期间清理公司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等。
如果股东仅仅关门停业,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就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如没有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股东应在损失范围内向公司的债权人进行赔偿;没有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账册等重要文件灭失而无法清算,则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不再是有限责任,股东可能承担远远超过出资额的责任;
虽然清算,但没有依法依规进行,如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未依法清点,随意填写清算报告就处置公司财产,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造成遗漏,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则可能引起相应的赔偿责任,也会间接损害到股东自身利益。
开办公司经营获利的同时,也会遇到风险,既包括经营风险,也包括法律风险。经营者应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在公司无法继续存续时,应及时、依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及时催讨或通过起诉方式主张权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我们办理北京公司注销登记手续也应谨慎,必须确保清算无误再注销。